摘要
2023年开始各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层出不穷,ChatGPT、Midjourney、AI孙燕姿等软件服务代表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文字、美术和音乐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果,但该技术的迅速发展亦引发了许多著作权纠纷,给著作权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当下学界大部分关于人工智能的讨论都集中在其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上,而对于其通过学习大量作品并生成内容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问题讨论较少。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通过对ChatGPT、Midjourney、AI孙燕姿这三类目前发展较为成熟的具有代表性的人工智能模型的工作原理的分析,笔者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工作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输入阶段和输出阶段。输入阶段是指研发者将作品收集、储存在数据库中并将其投喂给人工智能模型,通过一步步的循环训练使人工智能具备智能输出用户需要内容的技能。在这个过程中,人工智能未经权利人许可收集并储存其作品的行为构成复制权侵权。输出阶段是指人工智能模型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参数等生成其需求的内容,输出的内容是否侵权需要分情况进行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类型可以分为四种:完全与原作品不同的内容、与原作品相似或者能使人联想到原作品的内容、与原作品不同但是含有原作品的部分的内容、将原作品集中进行了编排的内容。人工智能输出阶段的侵权风险主要集中在后三种类型上,第二类内容构成复制权侵权,如果该生成内容还通过了互联网的传播,则还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第三类内容则构成改编权侵权,对于AI合成的音乐类作品,还构成广播权、表演权侵权。第四种内容则构成汇编权侵权。 其次,在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具体侵犯的权利类型后,笔者紧接着对其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论述。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没有本质区别,可以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考虑到权利人举证人工智能收集其作品行为的困难,在过错认定时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进行调整,权利人只需要初步证明研发者有能力接触并使用其作品的可能,此时研发者具有证明其未使用权利人作品的义务。为防止研发者承担过重的倒置举证责任,本文建议由研发者公开其数据库,权利人根据公开的数据库进行举证,其中研发者需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协助。最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也需要根据不同的环节予以确定。在输入阶段,应当围绕研发者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所有权人进行,在输出阶段则围绕技术提供者、平台提供者以及用户三方进行。对于特殊情形下的输出阶段产生的侵权责任,则应当由用户单独承担。 最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已经深入各个领域,因此亟需找到合适的制度解决其侵权问题。现有的侵权豁免路径主要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制度,两者皆有可行之处。对于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分析其内涵、我国目前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困境,结合域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笔者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进行适当修改,以纳入人工智能学习行为。对于法定许可制度,笔者认为其也具有适用可行性,但具体落实存在困难。因此,笔者建议通过引入集体管理组织落实该制度,并就集体管理组织如何管理人工智能研发者缴费等具体事项提出了建议。最后,考虑到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现状,笔者建议将这两种制度融合并分阶段适用,以平衡产业发展和作品权利人保护两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