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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研究

赵静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研究

赵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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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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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越来越受到关注,尤其是随着ChatGPT的问世,人工智能从弱人工智能阶段逐步跨向强人工智能阶段,ChatGPT也被认为是阶段改变的一个重要奇点。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是现实亟待解决的难题,其中人工智能生成物主要面临三种困境,一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定性问题;二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人;三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本文以著作权的保护路径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予以分析,讨论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和保护方法,针对以上问题一一作出分析。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问题是逻辑起点,将人工智能生成物划定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需要讨论生成物本身是否符合著作权上“作品”的特征,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包含主体性、领域性、独创性、可复制性。目前人工智能工具论占据主流,作为法律主体是成为著作权上的“作者”的前提,其不具有自然人或者法律“拟制人”的人格,因此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上“作者”的范围,但是不妨碍其他法律主体成为作者的可能性,例如编程工程师。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著作权作品的特征,从产出过程到最后的辅助修正,都离不开人的智力因素投入,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同时,根据以结果为导向的创造性标准,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标准,可以判断其具有独创性。此外,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通过复制、翻译、改编、制作衍生作品等方式进行复制和传播,具有可复制性。综合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是自然人的智力成果,应当纳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是予以保护的中心环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才能予以精准保护。现有归属理论差异较大,主要有归属于人工智能、编程工程师、使用权人、公共领域四种理论,本文认为不能只认定为单一的主体,应当从整体进行考虑,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归属应当依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判断,由于排除了归人工智能本身所有的情形,因此根据尊重意思自治主义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著作权人;没有约定的,一方面当人工智能没有使用权人时,根据所有权主义原则,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编程工程师或者投资人,另一方面当人工智能有使用权人时,应当判断是有偿还是无偿的方式取得的使用权,按照公平原则予以确定,从实际贡献和付出的多少判断。 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和确定权利人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予生成物全面的保护,探究其权利保护是研究的应有之义。首先应当注重保护的权利内容,amp;nbsp;除了一般的权利内容,由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间接性,与一般作品相比具有特殊性,其权利内容也有差异,也应当注重特殊的权利内容,如署名权、改编权等。其次,对于权利的正确行使是保护的重要内容,起到重要的预防作用,包含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被继承权。最后,在结合域外新的法律制度基础上,分析不同国家的新规定,因地制宜提出适合我国的制度建议,需要构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制度弥补法律空白;设立署名标识形式表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真实来源,防止被抄袭;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确定登记人为著作权人,起到公示公信作用。 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提供有效的理论参考,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发展。通过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方式,可以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者提供更大的创作激励,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同时通过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可以寻求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和社会共享,实现知识的普及和文化的繁荣。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权利归属/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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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周维德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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