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刑官,全称提点刑狱公事,又称提刑、宪臣等,是宋朝创设的掌察狱讼、举刺官吏的路级长官。浙西提刑官在北宋因两浙分路与否多有存废,在南宋长期存在。南宋时期,两浙西路成为都城临安的畿甸之地,加之优越的地理环境,发达的农业、手工业及商业,使其具有极高的政治、经济地位,浙西提刑官的职责随之愈发重大。南宋浙西提刑司大部分时间设于平江府,这是基于平江府社会发达、拱卫都城的客观现实,也是浙西提刑官分部巡历职掌的主观选择。 两浙西路特殊的地位,使得浙西提刑官在掌察刑狱、监察官吏和定内御外层面发挥着更淋漓尽致的作用,也逐渐承担起一部分财政职能。其选任通常有皇帝亲擢、宰执堂除、官员举荐三种方式,宰执堂除是最常见的形式。其选任条件也十分严格,既有本官阶资格的规定,又有实际差遣的要求,需要实历亲民官。浙西提刑的任期往往较短,制度上以三年为任,而可考的浙西提刑平均任期只有1.16年。考核也相对严格,离任后多继续担任监司官员或地方知州,或者赴行在担任中央官职,也有因职事不举、道德有失、朝局动荡而被贬官或者罢免。 南宋浙西提刑在践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为浙西路,尤其是平江府的地方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其与家族、亲友、属官及地方士人的交游唱和,既为自身的仕途夯实根基,也为打造平江府的恺悌之政创造充足的条件。随着浙西提刑在地方影响力的增强,特别是在南宋后期,浙西提刑兼任现象常态化,路级机构权力渐趋集中,其行政属性逐步强化,也体现了宋代路级区划由监察区向行政区逐渐演变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