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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视角下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设计与制度衔接研究

申乐诚

功能主义视角下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设计与制度衔接研究

申乐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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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扬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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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经济的崛起催生出更多的反垄断问题,但既有的实施机制难以匹配市场的需求,国家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于《反垄断法》修订之际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弥补规制力量的缺陷。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构尚处在初步阶段,仅有框架而无血肉,在司法实务中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探讨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细节对于完善反垄断实施机制、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应当明确作为诉讼提起主体的检察机关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发挥何种功能和承担何种义务。鉴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仅是形式意义的原告,不具有实体权利,其是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提起诉讼,并不代表消费者的个人私益,故将检察机关界定为民事公诉人较为合适。相较于其他反垄断规制手段,检察机关拥有级别更高的调查取证权限和执法权力,能够发掘垄断者隐蔽而发散的行为证据,为了充分发挥该权力优势,需要在立法时提升检察机关在诉讼中调查权能的强制性,赋予其在必要时查封、扣押、拘传等权力,同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诉讼中来,形成社会面的协同反垄断。此外,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顺畅运行还需要检察机关明晰立案管辖和建立现代化的办案机制,特别是借助新兴科技手段应对数字市场的虚拟垄断行为,以及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综合多方力量以提升反垄断效率。 其次,应当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对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细节加以填充。诉讼的规则设计则需要从受案范围、诉讼请求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入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首先排除行政性垄断,在《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经济性垄断中,经营者集中行为已经由行政执法专门管辖,所以受案范围主要集中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以公共利益为界限加以划定;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是作为反垄断的补充机制而出现的,故检察机关在请求权类型的选择时应注意弥补既有制度的缺陷与适合公益维护的特点,只有制止性诉求和补偿性诉求能够填补规制漏洞,注重限制垄断者重复实施垄断行为,通过明确的禁止性判决建立威慑,检察机关还可以参照刑事公诉中的违法所得没收之诉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不当得利剥夺之诉,将胜诉收益上缴国库以支持后续的反垄断事业;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结合垄断行为和垄断损害的特点,舍弃一些难以操作的程序并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加以调整,例如在诉讼开启之前不再进行诉前公告、不允许被告提起反诉、不能以调解结案、检察机关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分离等都需要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进行特别规定。 最后,应当以功能定位为基准采取措施在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其他反垄断实施机制之间建立衔接。反垄断行政执法一直是我国反垄断的中坚力量,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务必保持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尊重,通过设置前置性程序保持介入的谦抑性,在行政机关不处理或者处理效果不佳时再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发挥两个制度各自的优势,形成效益互补;私益诉讼同样是我国对抗反垄断的重要力量,并且与消费者的权益直接挂钩,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不影响私益诉讼的提起,如若两者的事实基础相同且权益彼此交织,先行审理完毕的诉讼既判力可以向在后审理的诉讼扩张,也可以申请合并审理、分别判决,但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审级限制的突破,保证合并审理的案件由同一法院管辖,对于合并后案件事实复杂、工作量大的案件还可以引入中间判决制度以提升效率,避免审理过程的混乱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关键词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益/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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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

导师

马辉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扬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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