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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罪数问题研究

王静怡

洗钱罪的罪数问题研究

王静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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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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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洗钱罪的适用率相较于上游犯罪的数量来说是严重不足的,并且长期以来“自洗钱”未被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难以适应实际需求。而“他洗钱”犯罪也因为主观方面的证明困难以及赃物犯罪体系的混乱,导致在实践中认定此罪与彼罪、一罪或数罪存在混乱的问题。讨论洗钱犯罪与相关犯罪的罪数问题时,分为“自洗钱”与“他洗钱”二元形态进行分析。讨论罪数问题的前提是行为能够独立成罪,故对于“自洗钱”首先从法益保护角度否认了事后不可罚理论适用的正当性,并且否认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肯定“自洗钱”独立成罪。在此基础上遵循刑法评价的基本原则,在对犯罪行为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同时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做到罪刑相应。同时准确把握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界限,判断自洗钱犯罪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或是依照想象竞合犯原理从一重罪处罚。当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相互独立时,不能以牵连犯或吸收犯的观点认为从一重罪处断,应当将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而当洗钱行为作为上游犯罪实行组成部分时,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观点从一重罪处罚。对于“他洗钱”的罪数问题,首要解决的问题也在于构成洗钱罪,故当上游犯罪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实施主体时,证明主观要件中“明知”因素的成立尤为关键。通过对行为人职业内容、与上游行为人关系等因素作为参考,在推定认识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证明标准,减少实践中因主观证明困难而无法定罪的困境。同时厘清赃物犯罪体系各罪名之间的关系,厘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认定与类罪之间的罪数问题,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应。

关键词

洗钱罪/罪数问题/认定标准/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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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王俊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苏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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