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国时期女性法律职业群体研究

民国时期女性法律职业群体研究

赵一凡

民国时期女性法律职业群体研究

赵一凡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苏州大学
  • 折叠

摘要

清末民初,西法东渐重塑了中国传统的司法体制,同时也带来了近代化的律师制度,新式法律职业群体由此逐渐形成。然而,直到20年代末,南京国民政府修订《律师章程》才解除法律职业对女性的限制,女性由此开始进入法律行业,并在之后20余年的发展中,不断壮大成长为独具特色的初代女性法律职业群体。 本文综合采用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和性别社会学等研究方法,探究这一群体跌宕起伏的职业际遇及其涵摄的历史意义,以加深我们对近代这一特殊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认知。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民国时期女性法律职业群体兴起的原因及这一群体的总体概况。清末民初,北京政府以《律师暂行章程》公然将女性排除于新生的律师职业之外。此后,随着女权运动的勃兴、女子法学教育的初步兴起,加之在华外籍女律师的示范,在各种复杂因素的交互作用下,至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重新修订《律师章程》,法律职业的性别限制才被彻底打破。但是,直至新中国成立,女性在法律职业中的占比始终相当微小。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民国时期女性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活动及其执业困境。在由男性为主导的法律制度框架与法律职业领域,早期的中国女性法律人不得不通过淡化女性的性别特色来迎合男性的话语体系,以求得到社会大众对她们职业表现的肯定。但在她们美誉的背后,根源于性别产生的种种偏见使她们无时无刻不面对着有碍其执业的困境,她们只能在如履薄冰的处境中艰难前行。 第三部分立足民国时期女性法律职业群体的其他社会实践活动,考察她们在参政议政、援助妇女、普及法律常识以及推进法学教育事业等领域所做出的贡献。面对职业活动中的种种困境,她们无力改变,但她们仍巧妙地通过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来实现自己的价值,从而摆脱法律行业中男性评价体系的桎梏,让社会公众看到这一群体的力量,这也不失为她们自我宣传的一种手段。 总之,初代女性法律职业群体不但改变了近代以来中国法律职业群体的性别构成,她们的职业实践亦为世界范围内的女性法律职业建设提供了东方经验。她们的历史经验表明,只有让女性参与法律职业的建构,女性与法律职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

民国时期/女性法律职业群体/职业活动/社会实践活动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蔡晓荣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苏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