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确立了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据此,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对于复议维持告原行政机关的规定被改变。立法之所以改动,是为了解决行政复议“维持率”高的问题。立法者在“一体化”理论的基础上,创设了一种特殊的共同诉讼制度,旨在减少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现象,倒逼行政纠纷实质解决,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通过分析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的实践现状,可以得知该制度实施的八年间在改变“维持会”现象、改善复议直接纠错率、扩大行政复议受案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在理论界一直存在对该制度的质疑,有背离处分权主义、误用共同诉讼理论以及误用一体化理论等方面的批评。同时还存在行政相对人胜诉可能性降低、复议机关行政成本增加、行政复议公信力受质疑、复议机关变相不作为、级别管辖存在冲突等问题。针对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的现实情况,我们既要认识到该制度的正面影响,也要看到不足之处。我们要客观地看待理论界对该制度的质疑,应当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以问题为导向,本文通过回应双被告制度遭遇的理论批判,分析双被告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化解双被告制度现存问题的建议,完善双被告制度的制度设计,让该制度充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