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顺应网络时代治理需求、为维护网络安全而设置的专门罪名,在实践中却面临严重的适用困境。这是因为本罪罪状表述模糊,理论和实务对本罪的具体适用均存在较大争议,导致适用困境。一方面是构成要件规定存在适用争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认定、法定情形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本罪的罪过形式等均存在诸多争议,导致本罪适用难题。另一方面是本罪与相关犯罪界限不明,包括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存在界分认定难题。以上种种适用困境,归根结底是本罪法益不明之弊。因此,需要在明确本罪法益的基础上,进而重新解释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区分本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首先,本罪法益应是二元立体性的复合法益,以严重扰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为前置性、基础性法益,以重大人身、财产等个人法益为后置性、目的性法益。这一复合法益立场在契合本罪维护网络秩序安全、积极预防网络犯罪这一规范目的的同时还能限缩本罪的不当扩张,实现各方利益的全面保障。 其次,在明确本罪保护法益的前提下展开对构成要件的明确认定。第一,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框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容,既能保证义务的明确性又能阐明不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在前置法范围内筛选出的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法益有高度关联性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类型,并且这类义务的履行有利于个体权益的保护。第二,针对本罪“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认定,将“责令改正”的体系地位认定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拒不改正”的认定则以本罪法益的不法状态是否被修正作为实质判断标准。第三,在结合本罪法益的基础上,对法定情形中“违法信息”、“其他严重情节”等在本罪语境下具有特殊性质的概念、范畴进行解析,并统一法定情节及其结果的判断标准。第四,结合本罪“拒不改正”的文理规定以及本罪法益,将本罪的罪过形式认定为故意,而非过失、复合罪过或者模糊罪过。 最后,在释明本罪法益、识别本罪构成要件具体内涵的基础上,进而明确本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适用区分和界限,合理划定本罪的适用范围。本罪和帮信罪可以通过规制行为类型和主观故意认识内容方面进行明确区分。而本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则可以通过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和处罚行为予以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