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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犯罪认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中心

王思琦

侵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犯罪认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中心

王思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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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东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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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物识别信息,是借助智能化的高科技手段进行数字化整合后常用于个体身份识别的人体生理和行为特征信息。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由于具备唯一性、不可变更性、易泄密性等专属信息特征,相较于一般个人信息就会存在更大被侵害风险,但在现行刑法中却缺乏相应的保护地位。以刑法典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为中心,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该罪的司法解释缺少关于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解释条款,由此易造成侵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的罪与非罪边界模糊;另一方面,在理论领域,刑法视野下生物识别信息的法益内涵亟待厘清。同时,对于“合法获取+非法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当下刑法难以有效规制。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先明晰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益属性是以人格利益为主,兼有财产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复合型法益,后从生物识别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客观要件、情节要件及出罪化事由展开认定分析。 首先,在生物识别信息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违法性层面,应当明确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行为对象中的特殊法律保护地位,从而进一步明晰此类型案件的“非法提供”“非法使用”等侵害行为类型的内涵。同时在入罪的前置法要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涵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不应当再包含部门规章。其次,在生物识别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有责性层面的认定中,对行为人主观应包含“间接故意”的具体解读及违法性认定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也应当得到厘清。最后,在该类型案件的入罪情节要件的认定上,目前司法解释的三级信息分类方式在分类依据和结构设计的实操性及逻辑性上有所欠缺,应当进行“高度敏感个人信息”“较敏感个人信息”“一般个人信息”的分类解释之重构。此外,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的“告知同意”的信息合法使用原则在刑法中的出罪效用,应采用“同意相对论”观点,为特殊场景下平台运营者和医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留出出罪空间。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生物识别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告知同意/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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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刑法学

导师

刘建利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东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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