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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下“共谋”条款的适用

章语馨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下“共谋”条款的适用

章语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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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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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以下简称WADC)是各个体育组织反兴奋剂规则的蓝本,在2003年WADC出台之初,根据其规定,实施“共谋”行为就会构成兴奋剂违规,WADC还在条文中列举了“共谋”违规的可能形态,包括协助、怂恿、资助、教唆、包庇他人的兴奋剂违规、企图违规等。不过,不同于其他兴奋剂违规条款,针对“共谋”违规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十分特殊,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条款,而是附属于“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条款而存在。在2003年版WADC和2009年版WADC中,关于“共谋”的规定始终处于附属地位,然而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共谋”违规又与“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违规分属于两种违规类型。虽然这两种违规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但是二者的差异明显大于相似之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以下简称WADA)在修订WADC的过程中意识到了这一点,在2015年版WADC中,“共谋”规定得以独立,蜕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共谋”条款。与此同时,WADA也对相关规则进行了完善,相较于2009年版WADC的“共谋”规定,2015年版WADC中的“共谋”条款在内容上也有了重大变化,增加了“策划”这一行为方式,明确了“共谋”必须是故意的,并且在“共谋”违规、企图违规之外,又规定了帮助其他当事人违反第10.12.1条(禁赛期禁止参加比赛或活动)的行为。2021年版WADC中的“共谋”条款则将“企图共谋”也纳入其规制范围,并在释义部分解释共谋或企图共谋可包括物质援助和精神援助。 通过“共谋”条款的文本,以及实践中对“共谋”违规的认定,可以解析出“共谋”违规的基本要件:在主体要件上,该条款涵盖的主体范围极为广泛,囊括了体育比赛可能涉及的任何主体;在客观方面,虽然该条款以“任何其他类型的故意共谋或企图共谋”为兜底,但是当事人仍然需要存在协助、怂恿、资助等实质意义上的“共谋”行为;在主观方面,尽管在2015年版WADC出台之前,“共谋”违规的主观要件还存在争议,但是2015年版WADC已经明确了这一问题的答案,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虽然“共谋”违规与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民法中的“共同侵权”有一定的相似性,WADC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又放大了这种相似性,导致“共谋”违规有可能与后两个概念产生混淆,但事实上“共谋”违规在行为形态、责任承担等方面,与刑法和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共同侵权”两个概念都有所区别。 尽管“共谋”条款经过历次修订已经较为成熟,但是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许多涉及“共谋”违规的裁决书都只是简单地给出结论,认定当事人构成或不构成“共谋”违规,只有极其少数的裁决书对当事人为何构成或不构成“共谋”违规做出详尽的解释;“共谋”条款为了将任何形式的“共谋”行为都涵盖其中,在用词上非常宽泛,于是实践中普遍认为“共谋”行为的参与门槛很低;当“共谋”行为人参与其中的兴奋剂活动本身不构成兴奋剂违规时,“共谋”行为是否还构成兴奋剂违规,目前尚无定论,在不同案件中,甚至出现了完全相反的立场。为了进一步规范“共谋”条款的适用,避免不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未来的处罚和裁决过程中,有必要针对以上问题做出调整:裁决者应当在适用“共谋”条款的环节中加强论证和说理的力度,阐释适用该条款的过程和方式,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说理的详略;准确把握“共谋”条款的尺度,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兴奋剂秩序,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作为其构成“共谋”违规的基本要求;限缩“企图共谋”的适用范围,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违反反兴奋剂秩序的风险是否因实行行为的未果而被切断,并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可处罚性。

关键词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共谋条款/法律适用/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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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国际法学

导师

郭树理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苏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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