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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溯及力制度的适用与完善——附论若干反兴奋剂规则的溯及力

唐锃

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溯及力制度的适用与完善——附论若干反兴奋剂规则的溯及力

唐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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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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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的溯及力问题由来已久,古罗马时即流传“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的法谚。《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WADC)被喻为体育运动的“私人立法制度”,它的溯及力问题与法的溯及力内涵是相通的。但是,在全球反兴奋剂法律制度不同的发展阶段,会出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下新的特殊境况。尤其在当代,打击兴奋剂违规与保障当事人人权既统一又存在张力,与二者的协调紧密关联的溯及力制度也面临新问题。 WADC涉及的溯及力问题包含了普通规定与特殊规定、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适用规则两方面。因此,按照“从整体到局部”、“先实体后程序”的并列式结构展开研究,较为符合一般性认识思维。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对象分为两部分:其一,由2021年版WADC相关过渡条款所构成的溯及力制度。包括第27.2条规定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tempus regit actum)与指控听审阶段的“从轻”原则(lex mitior),第27.3条规定的处罚执行阶段的“从轻”原则,第27.4条涉及的多次违规处罚制度中的不真正溯及既往规则(unechte ruckbewirkung),以及第27.6条关于《禁用清单》的“从轻”原则。其二,附论探讨的是第3.1条中的举证责任规则(burden of proof),以及第13.1条上诉全面审查规则(de novo)涉及的溯及力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本文所得结论为:首先,关于“从轻”原则的适用及其完善。第一,对于WADC“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可以考虑在第27.2条新增注释来明确,从争议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发生时起至听证庭进行审理时止,如果期间内发生了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则变动,皆可适用“从轻”原则。并且,就该原则的时间条件而言,裁决机构可依据听审时距离新版WADC生效日期的长短,结合案情来决定应否适用“从轻”原则。例如,新版WADC在听审之日尚未生效,而案件裁决时已生效。第二,对于《禁用清单》“从轻”原则的时间条件,可以考虑在第27.6条新增注释,将“从轻”原则扩大适用于新版《禁用清单》正式生效前,至少是新版《禁用清单》官方公布之时。 其次,关于不真正溯及既往规则的适用及其完善。一方面,在第27.4条的适用上,应当明确第26.6条的但书规定是对第27.4条的解释性说明,类似于刑法中的注意规定,故第27.4条的内容即指不真正溯及既往规则。另外,当“从轻”原则与不真正溯及既往规则产生竞合时,可优先适用后者。另一方面,至于第27.4条的完善,可以考虑参照第27.3条,将注释的内容置于正文作为但书规定,以有效监督反兴奋剂组织和听证庭的职权行为。 再次,关于时效规则的溯及力。第一,WADC时效本质上是兴奋剂违规处置的程序障碍,可类比刑事追诉时效予以适用。第二,时效规则“从新”适用的时间条件应当采用严格的文义解释,即第27.2条但书规定中的“生效日”,专指最新版WADC的生效日期,旧时效的计算终点应当以之为参照。第三,为了确保时效规则适用上的可预测性,可以考虑对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加以明确。 最后,附论部分涉及具体规则的溯及力问题。其一,就第3.1条而言,区别于证明标准具有的程序性质,举证责任规则应当识别为实体规则,遵循“实体从旧”原则及其“从轻”例外。其二,对于第13.1条的上诉全面审查规则,其意在弥合WADC与《体育仲裁法典》(the 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关于全面审查方法的空缺,因而是一项程序规则,应当遵循“程序从新”原则。

关键词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溯及力制度/从轻原则/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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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国际法学

导师

郭树理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苏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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