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其完善

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其完善

邓雨荷

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其完善

邓雨荷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太原科技大学
  • 折叠

摘要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新增“首违不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次将“首违不罚”用法律予以确立,且明确了其适用的具体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从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通用原则,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该立法也明确了“首违不罚”制度这一创新型制度举措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首违不罚”条款充分体现柔性执法的理念与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态度,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也是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充分实现,适应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也推动了行政执法理念的变革。实践中通常通过颁布免罚清单的形式来落实“首违不罚”制度。但同时在适用中存在概念认定不清晰、评判标准不一、裁量基准模糊、程序不健全,以及免罚清单规范位阶较低、层级混乱等问题,不利于“首违不罚”制度的长足发展。因此厘清制度适用要件相关概念,用梯度处罚明晰界限,统一免罚清单标准,提升免罚清单的规范位阶,健全程序规范显得尤为重要。针对“首违不罚”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归纳并予以完善,从而弥补其制度上的缺失,促使其发挥应有的效能,来体现执法的温情,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制度/法律适用/立法模式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王亚利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太原科技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