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族主义、伦理法制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主要的特征之一。传统中国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重视礼教,伦常条款与服制定罪一直是刑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刑律中长期存在亲属相犯制度,将亲属间的犯罪与普通人的犯罪区分开来。亲属相犯制度反映出传统中国刑法礼法结合的特点,体现了传统中国刑法中的儒家思想文化背景和社会家庭伦理规范。 法律制度生根于社会背景之中,不了解法律运行的社会背景,便难以理解法律制度的深层原因。深究传统中国绵延数千年的亲属相犯制度立法背后的思想、政治、社会原因,并探寻清末西方冲击下中国所发生的剧烈变革,才能完整展示清末亲属相犯制度变化的背景图谱。清末是中国刑事法律转向近代化的重要变革时期,这一时期的刑法,从单一的继承,转为继承与移植结合,而涉及亲属相犯的部分制度规定恰恰是清末修律继承与移植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部分。法理派与礼教派从各个角度展开论战,爆发了著名的“礼法之争”,最终,《钦定大清刑律》诞生。这部法典制定的目的仍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因此存在其封建性。但其中亲属相犯的制度设计符合朴素的法感情,值得当代批判继承。 尽管清末的制度设计并未真正施行,但相关制度仍有其历史影响。时至今日,仍能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见到类似的亲属相犯制度规定。身处中华法系发源地的我们,现行刑法中却已难见亲属相犯制度的影子。当代,应在刑法中明确亲属范围,特别保护家庭中的亲属权益,将亲属身份归入酌定量刑情节,以构建更为完善的亲属犯罪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