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治建设中,村民自治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为一项由村民选出的代表对村里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审议的自治制度,它是我国广大村民在行使民主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自1998年首次确定村民代表会议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乡村振兴背景下,必须完善农村治理,建立多元化基层民主政治治理模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乡村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伴随着乡村振兴的深入实施,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已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滞后现象,主要表现在制度落实难到位、相关主体之间权利冲突、自治权利救济不完善这三个方面。其中,制度落实难到位具体指村民代表会议程序不当、村民代表会议职权不清晰、缺乏有效监督这三点;相关主体之间权利冲突主要表现在村民代表不真正代表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超越村民会议授权、村民自治变村民委员会自治;自治权利不完善主要在于行政救济效率不高和司法救济成本不小。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发挥村民参与治理的主体作用,以及促进乡村治理和解决好“三农”问题,进而阻碍乡村振兴。 因此,必须站在整体的理论层面,针对性地予以破解,进而在实践中助力振兴乡村。本文通过实地调研,查阅文献,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实地调研结果为依据,立足法理,分析提出严格村民代表会议的实施、规范各主要参与主体的权责以及完善权力救济这三大举措,以期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契合乡村振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