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和社会转型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持续增长,给社会治理带来巨大压力。党中央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先后召开重要会议、制定重要文件部署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强调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基层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级审判机关,联系群众最广泛,服务群众最直接,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阵地,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官办案数量多、压力大的问题给法院和法官带来巨大挑战。为缓解基层法院矛盾纠纷化解压力,凝聚各方解纷力量,优化基层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尤为重要。 本文对基层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相关概念进行阐释,运用公共管理学中社会冲突理论、社会治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等基本理论,以J市基层法院为例,对基层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分析。针对研究发现存在的领导机制不完善、联动机制不顺畅、考核机制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完备等问题,借鉴国内先进地区做法,对完善基层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出了健全多元化解领导机制、理顺多元化解联动机制、完善多元化解考核机制、强化多元化解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基层法院优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