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面对信息爆炸潮流,我国立法积极介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善,仍然导致本罪的认定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因此将本罪的认定问题合理化是文章的主要研究内容。对于罪的认定问题离不开立法相关规定,因此文章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沿革入手,分析在刑法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的整个立法进程,并结合现行司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从全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高发地区收集相关判决案例,总结并分析本罪在认定方面的现状,分别指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保护法益意识缺乏、个人信息含义范围有无限扩张趋势以及“情节严重”认定不适当的困境。之后,在解决了个人法益说和超个人法益说之争的基础上,确定本罪的保护法益为公法益视阈下的个人信息权,以个人信息权为出发点,才能更好的保护本罪设立时的行为对象,同时限制了本罪的认定范围。依据保护法益根本属性,即强调身份识别性,以及法律秩序的统一性等相关理论,最终确定个人信息含义。最后,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认定的特殊性,阐述个人信息类型化的必要性,并强调根据个人信息权对保护法益进行分类,也就是根据侵犯的不同信息确定侵犯法益的程度从而进行分类。对类型化后的不同信息进行劣势的总结,得出各类信息在认定“情节严重”时认定标准的“唯数量论”等问题,结合保护法益、现实情况以及十倍梯度数字标准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合理化。对于本罪的认定问题,主要集中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的过程中予以认定,即使本罪的各个认定要素已经明确,但是法律是存在滞后性的,尤其是这针对信息化时代会产出各类新兴信息的情况。各位司法人员应当以本罪的保护法益为指导,秉承着客观的角度和公正的认定标准对本罪予以认定,从而使得全体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保障,建立公正合理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