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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履职致用人单位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崔禹鑫

劳动者履职致用人单位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崔禹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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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燕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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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者利用生产资料通过履职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利益。与此同时,劳动者的履职行为难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劳资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强势的一方,其理应承担更多的风险。但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应是合理范围内的,而非对劳动者履职行为带来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 通过查阅文献,梳理相关立法和对2020年至2023年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发现,目前学界对于该类案件是否进行仲裁前置,劳动者为一般过失时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限制赔偿范围仍存在争议。立法层面,对该赔偿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受到理论研究与立法情况的制约,法官审理该类案件时,在案件的属性、劳动者过错程度的判断、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劳资双方责任的分配方面尚存在问题。 通过分析相关理论,对劳动者和履职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类型。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正当性进行论述,并具体阐明了赔偿责任之性质。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分析劳动者承担责任的现状,发现以上两个层面均支持劳动者承担责任。通过分析现存问题,借鉴已有国内外研究。在立法中提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构建责任构成四要件,设定责任范围为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设定灵活的责任承担方式和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在司法层面,提出根据具体案情不同来审查判断案件属性,规范案件处理程序,严格审查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限制因素的建议。

关键词

劳动者/用人单位/履职行为/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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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张明/杨海松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燕山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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