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场一直以来是性骚扰现象的高发领域,受害劳动者往往处于职场权力结构较弱的一端,面临着身心双重损害以及工作利益的威胁。《民法典》将性骚扰问题纳入了人格权编,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防治义务,这不仅明确了性骚扰行为侵犯人格权的本质,也为受害劳动者主张民事权益提供了依据。但该条款缺乏细化规定,亦未明确相应法律责任,故本文旨在通过对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责任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加强受害劳动者权利保护,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进一步优化职场环境。 本文探讨了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并结合我国职场性骚扰中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用人单位归责依然存在部分问题亟待解决。具体而言,职场相关概念的明确性亟待加强,认定要素不明确,用人单位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防治措施不够细化,用人单位违反防治义务后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构成、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均不明确,同时,司法实践中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相关配套证据制度也有待完善。 针对目前我国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归责面临的问题,在对域外相关制度考察的基础上,契合我国国情,首先对劳动者、职场以及工作时间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认定要素;其次,建议通过事前合理预防、事中落实受理投诉和调查义务以及事后完善处置和救济程序三个阶段来丰富用人单位防治义务;再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基于其自身过错承担过错责任,其责任构成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未尽法定防治义务、未尽法定防治义务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害、未尽义务与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用人单位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这四个方面。最后,提出了建立以用人单位为中心的特定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来完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多途径缓解劳动者取证困难以及根据多种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方式来健全用人单位责任证据制度,以期能对完善我国职场性骚扰相关法律规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