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因工业生产导致的环境破坏和气候灾难愈演愈烈,人类逐渐认识并日益重视气候环保问题。作为气候保护的中坚力量,欧盟于2021年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以下简称 CBAM),以欧盟碳市场为基准,对从第三国出口至欧盟的钢铁、铝和电力等征收碳排放费用。然而,CBAM作为在进出口环节对进入欧盟的第三国的部分产品征收额外费用的单边立法,不仅带有“单边贸易措施保护”的色彩,还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下简称WTO规则)的合法性的质疑。CBAM以产品的二氧化碳含量划分不同产品的方式,与非歧视原则项下“同类产品”的划分标准不符,进而不能保证对待欧盟外不同的国家的同类产品、对待欧盟内外的同类产品不造成歧视,违反了非歧视原则。除此之外,CBAM虽然能够符合GATT1994第20条(g)款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其变相限制了国际贸易,不能通过第20条前言的检验从而不能适用环境例外的豁免以获得WTO合法性的认可。CBAM的实施不可避免,作为与欧盟有较多经济外贸往来的国家,我国应积极地应对CBAM。在国家层面上,对外加强与多方国家气候外交谈判,推进WTO机制改革;对内推进碳市场的建立,筹备自身的碳边境措施。着手建立减排效益调整措施,为全球气候保护与经济发展贡献出中国方案。在企业层面上,相关企业应积极学习CBAM的相关规则,同时提高自身的清洁生产能力并扩大对外贸易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