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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工作环境权法治保障研究

赵宇航

新就业形态工作环境权法治保障研究

赵宇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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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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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经济形态快速发展,大量闲散人员选择从事相关行业,新就业形态应运而生。但新兴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制度滞后、政府监管无力等问题。在新就业形态领域,从业者大多从事外卖、配送、运输等工作,其所处的户外环境潜藏着较传统工作场所更大的工作风险,因此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工作环境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其工作环境权的保障亟待落实。本文将通过四个章节的论述,系统全面地研究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工作环境权保障的相关问题,并最终给出建议,具体如下: 第一章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工作环境权保障的概述。本章分别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和工作环境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方面,由于其涉及范围较广,受篇幅所限,本文将研究对象的范围限定为不完全满足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却又受平台企业管理和控制的从业者,主要以外卖、出行、即时配送等行业的从业者为主。工作环境权方面,本章整理归纳了现有的相关理论,并对能够适用于新就业形态领域的相关子权利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工作环境权保障的现状与困境。本章分别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工作环境权面临的现实困境和理论困境进行了梳理。在现实层面,从业者的工作环境权并未得到合理保障,并面临着平台企业的算法剥削;理论层面,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用工性质难以认定,导致劳动权益保障也随之陷入困境。 第三章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工作环境权保障的理论基础。本章分别从基本人权理念和劳动法相关理论进行了论述。首先,工作环境权的内涵符合基本人权的精神,因此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工作环境权保障不应受到劳动关系认定的限制。其次,劳动法理论界虽未能就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达成共识,却基本认可劳动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认定的适度解绑。因此,无论是基本人权保障还是从劳动法相关理论,皆能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获得工作环境权保障提供正当性基础。 第四章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工作环境权保障的路径探索。本章分别从主体确定、制度设计和实现路径三个角度提出了建议。主体确定方面,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是权利主体,相应的,平台企业应在保障新从业者工作环境权中应承担主要义务。制度设计方面,建议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系统规定工作环境权体系。具体内容上,需要从客观事实出发,针对从业者面临的主要问题制定规范,保障从业者的工作环境权。实现路径方面,需要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共同作用,监督和保障前述制度的有效执行。

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工作环境权/企业义务/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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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李长勇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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