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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隐性援引及其规制

陈文舒

指导性案例隐性援引及其规制

陈文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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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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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初衷在于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统一司法标准和裁判规范、规范法官裁量权,但是由于本身效力不明且笼统规定所有类型指导性案例都“应当参照”,再加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与法官“趋利避害”心理等原因,指导性案例制度在司法实践状况并不理想,隐性援引情况尤为突出,无法实现其预期作用。为了探究隐性援引为何成为司法“潜规则”,对法官进行主体性分析,效力不明确让法官不敢明示援引,缺乏配套措施保障让法官不知如何规范明示援引,出于规避潜在风险减轻论证负担的心理法官也不愿明示援引,追本溯源,厘清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是一切司法适用的基础与前提,所以本文在现存指导性案例分类基础上将指导性案例的进行效力分级,将其效力具体分为应当适用型指导性案例与参照适用型指导性案例,通过明确具体效力给予法官以援引信心,同时优化完善其配套措施,运用有效的退出机制使指导性案例真正成为连接稳定成文法与复杂多变司法实践的桥梁,实现在成文法国家发挥“判例”的作用。 论文主体部分共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分析指导性案例隐性援引情况以及选取指导性案例24号和60号进行个案分析,从宏观到微观整体把握隐性援引状况,揭示隐性援引所导致的司法透明度减低与类案检索困难等问题,凸显了对其进行规制的紧迫性。 第二章在隐性援引现状分析基础之上,深入理解了指导性案例隐性援引的性质及其危害,隐性援引是法官成本收益权衡下的策略性援引以及违法形式法治原则的形式违法性援引,不仅无法实现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功能,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同时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造成了严重损害。 第三章指导性案例隐性援引已经成为法官群体性“潜规则”,所以对法官进行主体分析,剖析其隐性援引的原因,主要有效力不明且同质化,配套技术规范不完善,以及法官规避风险与负担的心理三个方面。 第四章根据原因分析针对性提出相应对策进行优化完善,制度上进行效力分级,实现指导性案例类型化参照,技术上明确指导性案例适用、检索、退出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规范,推动类案检索平台多元化供给,以类案检索程序带动法官熟悉类案比对过程,优化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推动法官明示援引指导性案例。 在推动法官由隐性援引迈向明示援引的同时,实现指导性案例制度自身的发展与完善,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引领“同案同判”的实践品格。

关键词

法官法/指导性案例制度/隐性援引/明示援引/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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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魏治勋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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