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3年12月29日公布的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53条引入了授权资本制的相应条款,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完全以法定资本制为资本制度核心的公司法格局,是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实现高效融资。 对实施授权资本制进行合理性证成时,发现长期以来的法定资本制存在众多局限,与之相反,授权资本制的优越性却显而易见,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授权资本制是融入世界经济的必然选择,也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审慎选择。我国在过去几十年间,社会的信用体系不断完善,逐渐从资本信用转为资产信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学术理论得到了空前发展,这些都为授权资本制的实施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新《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全面实缴制的确定,更是让授权资本制的实施如虎添翼。 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对授权资本制的选择是任意性规定,可以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现状进行自由选择。若采用授权资本制,董事对股东出资要积极履行出资核实义务和催缴义务,对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则应该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会发行新股时,应当在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范围内进行,对于不正当发行,需结合董事发行目的和其信义义务辅助分析,保障授权资本制真正发挥其效用。对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由于其复合型债券的属性,董事会在发行可转债时,应当符合新股发行和债券发行的双重规范。 关于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进一步深化授权资本制实施,从以下四个方面给予相应建议,股份有限公司要不断深化董事会中心主义等思想观念意识,加强董事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建设,平衡新旧股东的利益关系,协调完善内部的救济机制。当然,立法机关也应不断完善配套制度,通过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完善《证券法》等法律规范为授权资本制的全面深化实施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