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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辩协商机制研究

王旖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辩协商机制研究

王旖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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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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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案多人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如何合理调配司法资源以适应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这一挑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它被视为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之一。其中控辩协商机制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与诉讼主体理论、诉讼合意理论等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相契合,符合现行法的规定和精神,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内在要求,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途径。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安排,该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对检察权的制约不足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在协商过程中对被追诉方产生压制和控辩协商结果仅对被追诉方产生效力两个方面。其成因是协商程序的启动主体具有单一性、协商对话规则缺乏公平、协商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为此,应当规范检察机关的权力,一是赋予辩方协商程序启动的建议权;二是建立公平公正的协商对话规则;三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权力的监督,使协商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值班律师制度虚置具体表现为值班律师参与时间短暂和值班律师参与质效较低。其成因是值班律师缺乏对案件主要信息的掌握和值班律师能发挥的作用有限。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一是建立证据披露制度,;二是通过提高值班律师准入门槛等措施提高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质量和效率。 控辩协商的具体操作受限具体表现为协商范围尚不明确和控方缺少谈判筹码。其成因是精准的量刑建议需求尚未满足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减让空间有限。为此,应当明确控辩双方的协商内容,一是为精准量刑提供法律依据;二是适度扩充检察机关的量刑减让空间,增加谈判筹码。 司法审查权限不明具体表现为认罪认罚案件司法审查工作重心偏移至检察机关以及法检之间就量刑建议展开博弈。其成因是法院不能对量刑问题展开实质审查和法院更改量刑建议的情形及程序尚未确定。为此,应当有效实施司法审查,一是明确法院审查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重点;二是促进法检双方良性协作。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协商机制/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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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黄士元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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