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6月13日施行的法发[2018]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重要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其中第13条明确将法律学说等列为论据,该规定不仅丰富了判决理由,让裁判依据由单一走向多元,也突破了释法说理方式,为事实构建和法律解释提供更为充分的支持。但是该条规定未通过立法程序得到正当化,缺乏明确的指引规则,以至于实践中存在法律学说援引对象不一,援引方式混乱的局面。 当前研究较少探讨裁判文书说理援引法律学说这一问题的实践功能,导致司法实践缺少学说援引的科学机制。从不同法律传统背景出发,探究美国、德国、法国三种裁判说理风格下学说援引的实践样态,得出一国司法说理模式应因情适用。在理论上,论述学说在裁判说理、司法论证和法律适用中发挥的价值,寻求学说援引的理论融贯性;在实践上,结合现实反思学说援引的可能性。从理论价值和现实需求证成援引学说的正当性。 通过304份裁判文书的量化研究,表明我国存在较多援引学说的案例,法律学说仍在极大范围影响着法律决定。不仅法官会主动援引学说进行说理,当事人也会通过抗辩运用法律学说。法官通过显名或隐名方式将学说融入裁判文书中,说理的内容包括辅助程序适用和增强实体说理效果。但实践中学说援引存在较多问题,如学说界定标准不一、援引条件不明、援引方式混乱、缺乏程序回应制度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官办案压力大的外部桎梏、顶层制度设计的缺失、社会受众对说理要求的提高以及法官法律培训不足的内部制约等。 在我国裁判文书援引学说的实践困境及成因基础上,寻求援引学说进行说理的可能路径。首先,关于学说援引标准的界定,明确学说的范围,避免援引学说的泛化和随意。在肯定援引非通说正当性的基础上,配置援引非通说不同的司法制度。其次,关于学说的援引条件,依据案件类型制定不同的援引条件,确定学说援引的必要性和数量。最后,关于学说的援引方式,建议采用对话的形式,展现法官与学者的对话交流,避免直接照搬学术著作原文,保障裁判结论形成的正当性。同时,若当事人援引法律学说,应当在程序上进行回应,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有效对话的外观,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论的接受度。宜显名援引并注明来源,确保所援引学说的准确性。可采用文内标注形式释明法律学说来源。注释格式可根据法律学说的不同载体参照《法学引注手册》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