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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适用研究

王兆通

《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适用研究

王兆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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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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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过错不处罚”,意味处罚必须以可谴责性(过错)为前提,没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因不具备可谴责性而不能对其科处处罚。这是责任主义的基本内涵,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认可。在我国法制建设初期,为了适应社会的高速发展,维护生产生活秩序,基于保障行政效率的目的,立法者选择回避了主观过错的相关问题,而是适用了客观归责原则。随着法治化水平提高,行政处罚理论和理念也兹待转变。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出台,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主观过错第一次明确出现在总则性立法层面,表明了立法者鲜明的态度,标志着我国行政处罚归责原则将由客观归责向主观归责转变,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条款被学者们称为过错条款。 过错条款的规定,回应了长久以来学界明确行政处罚领域主观层面内容和责任主义的呼声,推动了行政处罚理念和执法手段的转型升级。但由于过错条款的内容规定较为笼统,且至今尚未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所以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过错条款的理解存在诸多争议,包括过错条款的性质,即是否意味着“无过错不处罚理念”在行政处罚领域的确立、过错条款规定的过错推定模式是否合理、行政处罚领域的主观过错如何区分认定、“足以证明”的标准不明确、例外规定如何理解等。为了更好的推动过错条款落地并有效指导实践,本文立足行政处罚实践,发掘传统法文化,结合其他部门法研究成果,从理论上界定相关模糊概念,深入解读过错条款,提出切实、细致的优化路径和对策建议,帮助其从“纸上的法条”转化为“实践中的法律”。 本文首先论证了过错条款入法的必然性,阐述了过去客观归责的时代背景与依据,并论述了客观归责难以适应当下法治需求的根本原因,回应了学界对于主客观归责原则的争议,并基于此基础开始过错条款具体问题的研究。具体而言,本文认为:在过错条款的性质问题上,过错条款的出台意味着“无过错不处罚”理念已经被树立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处罚应当秉持责任主义,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此主观过错应视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在确定归责原则的问题上,应当结合行政处罚实践和我国处罚种类多样化的特征,区分处罚种类,确定以过错推定原则为核心,一般过错归责为补充的归责原则,实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在行政处罚主观层面,应当区分故意与过失,在总体上确定以处罚过失为原则处罚故意为例外,进一步具体细化故意过失类型,尤其是借鉴民法过失理论将过失进行细分,并比较确定以行为人标准进行判断;在“足以证明”标准问题上,应当确定统一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并辅以经验法则加以判断;在例外规定的理解上,区分各种例外情形及适用情况,并提出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制以保障过错条款的效力。

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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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导师

王勇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西北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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