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国家和民族来说有重大意义和战略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以校园欺凌行为为代表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校园欺凌行为具有普遍性、隐蔽性、多样性等特点,在实践中存在被欺凌人不敢维权、维权后难以举证、对欺凌人处罚过轻等现象,这使得对这一行为的惩处教育困难重重,严重影响被欺凌人身心健康和校园正常管理秩序,部分行为甚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罚性,但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对这一行为定罪,即使定罪在量刑上也过轻,无法对这一行为实现有力惩处。通过对我国相关刑事立法进行分析,可知我国刑法相关规范仍不完善,具体表现为校园欺凌行为欠缺可用的刑法罪名、对被欺凌人利益保护不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变相纵容欺凌行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总结归纳国外对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本文认为应从明确校园欺凌的法律界定、探索制定校园欺凌专用罪名、明确校园欺凌罪名构成要件、增加恶意补足年龄规定四个方面入手对刑法进行完善,以求其能够有效规制校园欺凌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