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受到国际和国内法律的普遍承认和优先保障,对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但在武装冲突期间,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实施的攻击和军事利用儿童受教育场所、阻碍女童接受教育的不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受教育权。儿童受教育场所被迫转变为可被合法攻击的军事目标,人权法所要求的保护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义务也难以落实。虽然国际社会强调要加强对这些不法行为的问责,但由于当前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健全,导致侵权主体享有事实上的法律责任豁免,难以被追究责任。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儿童受教育权的国际法保护机制带来了严峻挑战。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都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做出了相应规定,规定了冲突各方所应承担的一般性义务和特殊性义务。国际人道法要求武装冲突各方遵守区分原则、军事必要原则、比例原则以及保护儿童教育的特别规定;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中继续适用,要求冲突各方遵守保护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从对侵害儿童受教育权的责任追究角度分析,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规定了构成战争罪的具体罪行,并明确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无论某一成员个人是属于国家武装部队还是非国家武装团体,均应为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际人道法为儿童受教育场所提供了不同形式的保护,但这些保护存在明显不足,容易导致武装冲突各方将儿童受教育场所转变为军事目标发动合法攻击,不利于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因此有必要提高国际人道法对儿童受教育场所的法律保护地位,禁止对这些教育场所的军事利用行为。平等与不歧视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保护儿童受教育权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非国家武装团体的国际法地位尚不明确,但在特定情形下仍然负有相应的人权法义务,因此不论是国家武装部队还是非国家武装团体都负有保护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义务。而违背义务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在侵犯儿童受教育权的行为满足战争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下,个人作为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此外,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尽可能排除导致管辖权冲突的国内政治、国家主权等因素的影响,充分发挥国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加强对这些犯罪主体的责任追究。 研究武装冲突中儿童受教育权的国际法保护问题,对于促进世界全民教育目标的实现以及推进世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障儿童受教育场所不被袭击和用于军事用途、所有儿童都能平等享有受教育权是保护儿童受教育权的关键内容。首先,武装冲突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将儿童受教育权作为优先保障实现的权利;其次,有必要明确非国家武装团体对人权义务的承担,进一步完善国内法律和政策以更好地保护女童的平等受教育权;最后,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充分发挥国家追究机制的作用,大力提高国际刑事法院的效能,严厉打击侵犯儿童受教育权的国际罪行,减少有罪不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