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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王小天

《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王小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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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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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是对无辜受害人的重要救济规定,但是由于其限制性规定较少,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其被严重滥用。这不仅对公民自由造成了不当侵害,也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因此新出台的《民法典》第1186条对此进行了修订,将从前可以直接应用的法律条文变为一条转致性条款。但是该规定仍有较多存疑部分,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从而帮助更好地理解与适用该规定。 首先,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适用情况,并分析其被滥用的原因,从而得出《民法典》第1186条主要通过调整条文位置和修改条文内容的方式来解决原24条被滥用问题的结论。然后针对第1186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讨论,其理论基础在于实现分配正义和降低次要事故成本。关于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性质,本文通过其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等原因认为,其形式上是一种分担损失的具体规则,实质上则是法定之债。 其次,重点分析了第1186条中“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涵义。为了解决该规定被滥用的问题,同时保障其仍然具有适用空间,其内涵应当是指除第1186条之外能够适用之情形的法律规定。法律范围的解释应采限缩解释,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再次,分析了第1186条的其他法律特征,结合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应当对适用主体进行限缩解释,从而得出分担损失的主体为受害人和实施致害行为的人之结论。因果关系的认定,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采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为严谨合理。其他的法律特征还包括事故双方无过错、存在严重的损害事实。 最后,对目前能够适用的案件类型和法律进行了分析。《民法典》能够继续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案件类型,包括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类案件、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类案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行为能力致人损害类案件、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类案件。从而其指向的具体法律条文是《民法典》第182条、第1188条、第1190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应当排除受益人补偿类案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类案件等其他类型案件,即排除《民法典》第6条、第183条、第1176条、第1192条、第1254条的适用。

关键词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适用要件/民法典/分配正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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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裴丽萍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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