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环境司法已迈向专门化轨道,为继续深入完善环境司法体制,我国在国内探索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借鉴国外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经验。设立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是环境司法走向专门化的主要特征,新西兰环境法院是国际上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典型代表,其实践经验对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纵深发展有启示价值。 新西兰早期的环境资源立法相对“碎片化”,环境立法虽多但成效甚微。随着新西兰《资源管理法》的出台,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的立法逐步整合,各环境管理部门的职能与关系得到理清,其1996年的修正案更是确立了环境法院的法律地位,开辟了新西兰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道路。新西兰环境司法专门化以机构专门化与程序专门化为显著特征,具体包括: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组建专业的审判队伍、建立专门的管辖制度、设置专门化的环境诉讼程序和专业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 新西兰环境法院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典范,其主要特点是以《资源管理法》及相关法律为法律依据、以保障可持续发展为环境法院的存续价值、以专业的环境纠纷处理人员解决争端、以法院裁决促进“绿色行政”和“绿色司法”、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高效解决环境纠纷等。新西兰环境法院制度对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完善的借鉴价值体现在:加强立法保障,做好顶层设计专门化;完善组织构建,提高人员配备专业化;因地制宜设置专门法庭,实现环境案件管辖的集中化;拓宽环境纠纷处理方式,实现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