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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公共场所”的司法认定

金卫栋

论刑法中“公共场所”的司法认定

金卫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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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安石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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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立法上对于“公共场所”的定义不明晰,司法实务中有关刑法中“公共场所”的认定长期存在问题。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加剧了“公共场所”认定的混乱。通过梳理刑法中“公共场所”的认定现状,目前实务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线下公共场所认定标准混乱,以及线上公共场所认定标准模糊,具体来说,案发地点为现实场所时,“公共场所”的认定标准不同一,对于如公共厕所、包厢、集体宿舍、培训班教室、办公室等半开放或者相对封闭的场所以及政务机关等特殊场所的处理上存在争议,类案异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案发地点为网络空间时,则体现在裁判者在适法过程中对于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的案件范围,以及可以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的网络空间类型存在疑问。究其原因是“公共场所”的界定存在分歧;“公共场所”的解释立场存在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对立;刑法用语的统一性与相对性的对立致使“公共场所”的解释方法存在争议。因此,在认定刑法中的“公共场所”时,应秉持实质解释论立场,结合“公共性”与“场所性”两个本质特征对“公共场所”进行规范解释,同时要坚持刑法中“公共场所”用语的统一性,对各类罪下的“公共场所”做同一解释,以保持刑法体系的协调,更好地契合公众对刑法的期待。刑法中的“公共场所”是指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开放,承载一定社会活动的场所。其中,“多数人”指的是10人以上;“不特定”要求具有由少数向多数转变的可能性,并且不针对人员身份仅针对人员数量;而承载社会活动与开放也不一定必须要在现实场所才可以实现,线上线下都可以实现。因而,“公共场所”的具体认定标准应当考虑人员承载量与准入对象,可以设置为能够承载10人以上进行一定的线上或者线下社会活动,且准许10人以上或者可能10人以上的普通人群现实地进入或者其重要的学习、工作、生活等社会活动接入。

关键词

刑法/公共场所/司法认定/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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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张永江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湘潭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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