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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研究

李晓芳

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研究

李晓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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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安石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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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理标志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重点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参与国际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2020年1月15日中国与美国签署的《中美经贸协议》对于地理标志保护作出协议,地理标志通用名称的认定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由于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在我国缺失独立认定规则,目前普通商标保护语境下的通用名称认定规则造成了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的界分难题。2020年3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拟设立独立标准,但该标准仍不够明确,不能完全满足我国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国情需求。本文试图在辨析不同语境中“通用名称”概念的基础上,明确“地理标志通用名称”的独立概念,构建独立于普通商标保护语境,存在于地理标志保护语境下的通用名称认定规则,以提高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从而满足我国目前亟需保护地理标志的现实需要。 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独立认定规则的缺失困境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适用现行通用名称认定规则具有局限性,现行规则未界分商标与地理标志的概念,存在地理标志商标更易被认定为通用名称的问题;其二,现行通用名称认定规则关于地域性名称的认定因素存在缺陷,适用特定地域范围标准不合理,缺少“关联性”认定因素;其三,在立法中忽视了地理标志通用名称相较于商品通用名称的特殊性,缺少独立规则来认定不受商标法保护的地理标志,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混淆的问题,亟需填补该处法律空白。 鉴于此,在厘清地理标志通用名称的定义、成因及认定的特殊性后,将普通商标保护语境与地理标志保护语境中的通用名称认定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域外地理标志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作进一步研究,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认定规则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排除《商标授权确权规定》对于地域性名称的认定,地域性名称以及地理标志商标的通用名称认定适用独立认定规则。第二,构建专门法中关于地理标志通用名称的独立认定规则,确定“地理标志通用名称”之独立概念,提高其认定标准,引入“标示地理来源”标准,以“一国全境”为地域范围;第三,从司法层面提出独立认定规则的适用建议,避免忽视通用名称的地理意义,在地理标志通用名称的认定中需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引入和完善相关辅助制度,提高认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保护我国地理标志资源。

关键词

地理标志/通用名称/认定规则/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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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

导师

余晖/刘友华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湘潭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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