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络直播中的主播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直播中的主播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

李天一

网络直播中的主播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

李天一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内蒙古工业大学
  • 折叠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兴起,经济发展进入大数据时代,网络直播行业作为迅速崛起新兴行业,广为大众关注。网络直播行业中的网络主播借助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通过此方式获取收入,但该收入类型新颖,且主播纳税遵从度低,偷逃税现象频发,国家流失了大量的税款。一方面,网络主播在网络直播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网络主播收入所得定性模糊,当网络主播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时,网络主播的收入也会随之对应不同的具体税目,网络主播因直播所获的所得可能被定性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等,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目前如何准确适用税法规制这一新型所得也不统一;另一方面,在网络直播中主播个人所得税法治理方面也存在税收实体要素不明确、税收征管要素不完善问题,使得网络主播在直播中的个人所得无法被税法全面规制。然而,互联网直播行业并不能游离在法律的规制之外,网络主播在直播中的个人所得应该受到我国税收法律的规制,这样有利于减少我国税收流失,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本文分析网络直播中主播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的国情结合相关理论提出解决问题的完善建议。本文共有四个章节:第一章介绍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法治理的现实基础。分析网络主播所涉及的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网络主播有作为劳动者、作为合作者和独立个体这三种形式,涉及劳动关系、合作关系,之后则是分析网络主播的收入的可税性,从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认为网络主播个人所得具有可税性,并从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的特殊性、网络主播纳税乱象和对税法呼吁的三个角度分析网络主播个人所税法治理的必要性。第二章是从理论方面分析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法律治理,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治理体系构成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网络主播行业的特性和问题,分析治理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机制。第三章分析了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存在实体法律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完善实体问题的建议。个人所得税的实体要素上不明确,网络主播个人所得定性模糊、扣缴义务人不明、纳税依据不明确,因此从税收确定性原则出发,对明确所得定性、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依据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四章是分析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存在程序法律问题并提出在程序法律问题中需要完善的建议。对网络主播个人所的征管的程序要素上则是自我申报制度的实效性弱,纳税管辖权存在争议,税收征收协作性不足,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税务机关滥用核定征收,影响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税源监管中存在问题,缺乏税务监管的电子法律凭证,纳税人信息不安全问题突出。税收征管程序方面则是完善自主申报制度,重视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核定征收时要注意纳税人的合理诉求,之后应形成多中心治理平台,扩大协作范围和参与主体,同时也要注重对税源的监控,完善交易的电子法律凭证制度,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通过对网络直播中主播个人所得税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在认定网络主播个人所得具有可税性,属于应税所得的基础上,结合网络主播行业的运作模式,分析并厘清网络主播在网络直播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使网络主播在直播中的个人所得性质可以与税法上的税目相对应。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从实体要素、程序要素角度分析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完善的建议,希望能为网络直播中主播个人所得税的治理工作的推进提供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

网络直播/主播/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季奎明/欧阳天健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