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脱胎于信托行为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其灵活简易的设立方式、方便快捷的实现方式,迎合了民商事主体对于信贷资金愈发旺盛的需求,而其非转移占有的独特属性也符合市场经济物尽其用的基本逻辑。因此,让与担保制度逐步成为典型担保之外的重要资金融通渠道。但尽管如此,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并未将让与担保纳入担保体系,而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虽然以单条形式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正式确立了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直接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让与担保的理论争议。但该条款规定的内容相对笼统,对让与担保的设定方式、公示方式以及实现方式等具体内容并无涉及,无力应付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形式各异的让与担保案例。以此为背景,本文在厘清让与担保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施行前后的司法实践,充分借鉴其他法域的既有经验,对让与担保的设定方式、公示方式以及实现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为让与担保制度此后的完善发展提供思路。 本文绪论部分主要分析了在《民法典》以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施行的前提下,对让与担保制度作完善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概述国内以及大陆、英美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对于该制度的研究现状,对让与担保制度的相关法律效力、规制路径及法律构成进行基础分析。 主体部分的第一章通过对让与担保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特有价值等进行梳理,分析让与担保制度之于其他典型担保制度的不同之处和理论构成,明确让与担保的相关理论形态,从而为后文提出让与担保的完善思路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章针对我国让与担保的立法建设进行分析,特别是对2021年出台的《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从相关法律规范的沿革中凝练出让与担保理论的更新,包括严格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流担保禁令的松动以及对于让与担保涉及虚伪意思表示的否定,为此后让与担保的制度完善扫除理论障碍。 第三章通过对司法裁判案例的收集整理,比较分析同类型让与担保案件裁判文书中的理论适用以及法律证成过程,归纳总结出让与担保案件中的核心争议点,主要包括设定条件、公示效力以及实现方式等关键问题,明确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即让与担保制度具体操作层面亟需规范引导的内容。 第四章在厘清让与担保制度之于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后,以比较法视野,对德国、日本以及美国等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让与担保制度进行考察,聚焦让与担保的设立、公示以及实现方式等具体问题,从中提炼出各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处理这一担保形式时的立法智慧和实践经验,为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 第五章在充分了解和分析现有理论、制度体系以及司法实践现状的基础上,论证完善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比较法上的成功经验和既有理论研究成果,选择既适合我国法律体系,又能满足社会经济实际需求的担保权作为让与担保法律构成,并提出针对性的让与担保制度完善建议:就设定方式而言,选择以要式合同加相对广泛的标的物作为设定方式,同时否定第三人成为让与担保权人;就公示方式而言,对于不动产采用预告登记和预售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对于动产则依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办理统一登记;就实现方式而言,则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处分型清算与归属型清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