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2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立法进入新阶段。本次修法中首次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旨在鼓励育种原始创新、平衡原始品种育种人和实质性派生品种育种人的利益、促进种子行业健康发展、增强种质资源国际竞争力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但目前我国仅在《种子法》中确立了对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商业化利用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许可并支付必要费用,不再适用育种者豁免制度的基本规则,具体的实施步骤与配套规定暂时处于缺失的状态,因此,亟需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而制度的构建需要同时满足理论正当性与实践可操作性,需要立足中国立场,具备国际视野,因此对品种权保护的法学理论进行溯源,对当前国内种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以及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是探究构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必由之路。 文章的第一部分为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概述,针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构建保护制度,首先需要将实质性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进行明确辨析,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特征准确把握。其次,随着科学技术与基因技术快速发展,基因编辑技术与转基因技术已经成为培育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两大主要路径。同时介绍我国自主设计研发的植物MNP(多核苷酸多态性)标记法及品种权确权路径,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 文章的第二部分为探究构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理论正当性。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理论源泉来自于罗尔斯的正义论和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二者均强调制度构建应兼顾社会各方的利益,尤其侧重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价值主张与知识产权兼顾权利人保障与公共利益维护的目标相契合,为构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文章的第三部分着眼于我国当前种业发展所面临的实践困境。虽然我国的品种权保护起步较晚,但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申请量与确权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然而需要看到,我国当前种业原始创新能力不足、种质资源保护中各方利益失衡、植物新品种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比较突出,我国需要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助力我国从品种权保护大国走向品种权保护强国。 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考察外国及国际组织在品种权保护与限制等方面实践,梳理其在品种权制度构建中的利益侧重点。美国的品种权复合保护模式侧重维护品种权人的利益,而欧盟的品种权强制许可制度则侧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日本在品种权保护中始终追随国际最新的保护标准,而印度则以明确规定农民权利作为品种权限制的鲜明特色。 文章的第五部分具体立足于本国实际探究构建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具体路径。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在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标准后,构建惠及品种瀑布中各方的利益分享机制,平衡原始品种权人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平衡原始育种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其次,立足本国实际,构建符合国情的品种权许可制度。包括为了平衡育种者与农民利益,保障种质资源安全的品种权强制许可制度;汲取著作权中演绎作品的保护经验,针对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对应适用法定许可和双重许可制度;参考借鉴专利权开放许可经验,构建品种权开放许可制度。最后,从制度构建的完备性出发,以针对不同纠纷类型对应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案和建立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两个角度完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