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通过,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里程碑式发展。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承担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主导责任。 遗憾的是,由于对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性缺乏正确认识和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淡漠等因素,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了满足考核标准,不断提高立案阶段证据标准,导致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现象普遍存在;实践中强制报告制度运行不力,有关人员知情不报致使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困难重重。起诉阶段,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行机制不完善,导致羁押率和起诉率居高不下。审判阶段,缺乏独立的少年审判机构和专业审判人员,审理效果堪忧。总体而言,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监督形式化特征明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未得到真正贯彻落实,使得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工作进退维谷,客观上要求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监督进行针对性改造。 为及时回应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迫切需求,更好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本文结合近年司法实践中出台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相关文件,吸收最高检编发的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有益经验,对各诉讼阶段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进行完善,希望能帮助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轨道上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