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事主体对融资需求也愈发旺盛。股权让与担保因其灵活性、便捷性、可提供更高融资信用等优点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根据相关数据分析,在让与担保案件中股权已经成为继不动产后应用最广泛的担保标的物,股权让与担保已经成为担保实践中重要的一部分。但股权让与担保因同时具备传统让与担保的民法特征与股权作为标的物的商法特征而在实践中呈现更为复杂的交易形态和法律关系。对于让与担保,《全国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7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中已明确肯定了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以及权利人优先受偿的物权效力。第69条对股权让与担保中债权人的出资义务进行了明确,这让过去较为混乱的司法裁判标准得到了初步统一。然而这些条款仍存在不足之处,不仅对其法理基础缺少解释,对于股权让与担保这一特殊而又十分重要的让与担保形式也未给予充分关注。 针对实践中股权让与担保存在的各种争议,本文所主张的信托构成说可以突破这些困境。在信托构成说中,担保人作为委托人,担保权人作为受托人,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同时作为受益人。担保人将担保股权移转给担保权人,担保权人以担保债权的信托目的,同时为担保权人与担保人的利益管理或处分担保股权。若债务最终得到清偿,则返还标的物;若未得清偿,则依约就标的物优先受偿。由此既体现了股权让与担保中“让与”手段的特殊性,也实现了其担保主债权的效果。 本文拟从五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为我国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现状与实践争议。首先通过案例分析法,对我国股权让与担保的案件数量、发展趋势、当事人性质等进行背景梳理,总结股权让与担保的常见形式、法院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的考量因素,从而总结股权让与担保的发展现状并限定本文的讨论背景;第二部分将对法院的裁判观点和理由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实践中出现的争议焦点,并总结为两点核心疑问:如何理解股权让与担保内部关系中的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以及外部关系中如何平衡商事外观主义与担保功能主义之间的冲突。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第三部分回归到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理论,总结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构成说各自的发展历程与特征,并分析该两种理论在我国适用的困境。例如担保权构成说下让与担保公示制度的缺失、易导致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质押的同质化,以及所有权构成说下对担保人的保护不足。 第四部分探究信托构成说在我国的构建路径。首先,借鉴台湾地区的担保信托与英国法按揭制度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分析信托构成说的可行性——以信托法之信托为框架对股权让与担保进行构建。其次,探讨信托构成说如何在我国得到实现。例如通过当事人约定有效的信托合同或通过法律解释构建信托关系,并通过附条件的受益权实现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最后,通过规范分析视角分析信托构成说在股权让与担保中的合理性,例如,信托构成说更符合股权让与担保的制度本意,能更好平衡担保人、担保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等。 第五部分对信托构成说下股权让与担保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以对第二部分总结的疑问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