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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刘宇澳

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刘宇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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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内蒙古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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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无序竞争的乱象。部分平台企业以提高自身竞争优势、获取超额利益为目的,频频采取平台封禁的竞争策略,对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本文以企业间的平台封禁行为为切入点,结合《反垄断法》传统分析范式的适用困境,以欧盟《数字市场法案》为借鉴,探索新路径以规制平台封禁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平台封禁的基础理论概述。第一步要厘清对于平台经济的基础认知,包括平台和平台经济的概念,以及平台的显著特征,如双(多)边市场、网络效应、零价经济模式、数据竞争、锁定效应等互联网时代的竞争特性。第二步,在厘清基础概念特征的前提下,展开对于平台封禁行为的理论分析,明确平台封禁行为的性质属于拒绝交易,并主要表现为“不予直链”和“关闭API接口”两种类型。同时,就封禁行为对市场秩序、“互联互通”原则、消费者权益的多方面影响探讨其规制必要性。 第二章,平台封禁传统规制路径的困境分析。该部分主要围绕传统反垄断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数据、创新等多维竞争要素对价格中心主义范式产生强烈冲击,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以及市场支配地位和损害结果的认定方式无法有效回应互联网时代的新挑战。 第三章,平台封禁规制的域外制度分析。首先,厘清《数字市场法案》出台的背景及其意义。在传统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应对乏力、陷于困境之际,该法案提供了一种崭新且独特的规制路径。其次,对法案中的“守门人”制度进行梳理。该制度通过事前规制、事中监管、事后处罚的全链条模式,将提供核心平台服务的超级平台设置为“守门人”并施以一系列的特定义务,突破了反垄断固有制度的困境,兼具动态性和稳定性,为我国的反垄断法体制革新提供了借鉴和范例。 第四章,平台封禁规制的域内路径完善。我国在平台规制方面面临与欧盟相似的情况。据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结合国内现实需求和域外制度经验,出台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分类分级指南》)以及《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主体责任指南》)。两部《指南》通过界定平台类别、划分平台等级、落实主体责任的方式,吸收借鉴了《数字市场法案》的有益经验,加强了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力度和针对性。同时,平台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反垄断部门有必要根据平台经济的发展现状进行相应调适,以两部指南为雏形进行专门立法,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的监管模式,以更快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挑战。

关键词

反垄断法/平台封禁行为/数字经济/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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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钱玉林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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