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管理理论不断创新,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委派、抽调、借调劳动者的情况越来越多,混同用工的劳动纠纷已成为类型化案件。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产生动因及特点决定了其作为非规范用工形式对劳动者权益产生了巨大损害。混同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理论的局限性及责任划分理论的分歧间接导致司法实务中混同用工案件裁判同案不同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中的适用能够有效规避传统劳动法领域的争议问题,且符合劳动法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衡平法益的价值取向。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过程应当吸收法人人格否认发展最新理论,同时兼顾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稳定性及劳动法领域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应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抽象化为原则,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关系中适用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及结果要件进行重释和明确,并利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效果个案性及适用必要性考察原则,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中的适用采取合理限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中的适用,将为混同用工现象的法律规制提供新的思路,更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