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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漂绿”行为规制研究

唐晓玲

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漂绿”行为规制研究

唐晓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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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华中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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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SG是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投资理念的简称。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ESG作为一种兼顾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的价值理念,迅速得到了各国政府、监管机构和市场投资主体的高度重视。然而,随着ESG信息披露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也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上市公司“漂绿”行为便是其中之一。“漂绿”行为意在描述一种以“绿色”之名行“虚假环保”之实的、表面上顺应但实际上对抗的伪社会责任行为。本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中的“漂绿”行为产生的原因包括:“漂绿”可能带来的高额经济效益;ESG信息披露的标准不统一,自行选择空间大;强制性要求较低,引发“选择性披露”等“漂绿”行为;ESG披露鉴证和监管机制的欠缺。就目前来看,我国现有规范并不能有效规制“漂绿”现象的存在。结合我国ESG信息披露快速发展的趋势以及“漂绿”行为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我国有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漂绿”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基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相关配套体系的建立,分析得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漂绿”行为进行规制亦具有可行性。反观一些ESG发展较为成熟的地区,从2014年至今,欧盟委员会已经通过一系列立法初步建立了反“漂绿”规制体系,主要通过划分产品等级、构建针对环境可持续经济活动的分类系统、制定统一披露标准、实行独立审计和鉴证、赋予成员国处罚权等做法;美国则通过“绿色指南”对声明提出明确规范,并通过拟议文件持续性发布更为明确和严格的披露要求;我国香港地区推行“不遵守就解释”规则。这些做法都为我国规制“漂绿”现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针对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漂绿”行为的规制,综合我国“漂绿”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欧盟、美国、我国香港地区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应当借鉴国际经验,逐步统一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标准,并向强制性披露过渡;其次,以立法提升对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漂绿”行为的监管,明确“绿色”、绿色清单的边界等问题,加重对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中“漂绿”行为的处罚;再次,构建科学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包括积极发展第三方独立鉴证机构和强化投资者认知两方面;最后,依托大数据提升ESG信息管理效力,以数据为基础,实现ESG信息的实时抓取、汇总、分析和评价。

关键词

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社会责任/商业利益/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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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经济法学

导师

任超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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