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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探究

刘平源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探究

刘平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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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内蒙古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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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有关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案件增多,各界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更加关注。但是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却未规定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内容,上述情况值得引起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本文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立法争议进行探讨。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时,立法者曾试图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独立的作品类型并对其概念进行解释,但最终相关规定没有保留。为探究实用艺术作品的的保护路径,本文对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区分进行讨论。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近年案例分析归纳在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法院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又运用了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具体规则适用不清,包括分离原则的适用标准以及分离后的艺术成分的独创性判断等,不同法院存在不同意见。因此探究美国、法国、德国及日本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立法与实践,为解决我国当下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思路。 本文认为面对当下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所存在问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首先在学理上要界定清晰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实用艺术作品是除具有工具价值,助于生产生活功能外,兼具艺术美感且符合独创性的立体物品,避免实践中误将实用功能部分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实用艺术作品在定义上源于美术一词,其表现形式与美术作品相同,在美术作品范畴下保护有一定合理性。且我国目前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美术作品保护存在大量实践经验,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是目前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选择。再次,明晰司法实践中分离原则的内涵以及将主客观方面相结合的判断标准作为分离原则的适用标准,分离出实用艺术作品中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最后,对于分离出来的艺术部分进行独创性判断,明确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与美术作品一致。

关键词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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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张慧春/苏治平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内蒙古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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