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绿色技术创新与企业绩效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绿色技术创新与企业绩效

廖民超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绿色技术创新与企业绩效

廖民超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西南交通大学
  • 折叠

摘要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重要力量的重污染企业,在带动就业与拉动生产的同时,其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模式不仅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也是制约其长远发展的症结所在,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现实背景下,这样的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新的发展阶段需要,重污染企业亟待找到降污减排与提质增效的可持续发展新模式。与此同时,新《环境保护法》以按日计罚、行政拘留、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等方式,多措并举着力解决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问题,重污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绩效表现难免受之影响。而此前重污染企业“宁交罚款也不整改”的投机主义行为面对这部“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也不再可行,绿色技术创新既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制度遵循,提升组织合法性,获得更多的资源倾斜与政策红利,同时助力企业进行清洁生产乃至绿色转型升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绩效表现的攀升。故探究重污染企业在面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带来巨大环境规制压力时,如何调整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等长远发展战略,既满足环境治理需要,又有良好的企业绩效表现,这对深陷发展模式之困的重污染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基于新《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这一政策背景,并结合委托代理理论、技术创新理论、外部性理论、组织合法性理论,选取2012-2021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据,并构建双向固定效应的双重差分模型,探究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与重污染企业绩效的影响关系;选取绿色技术创新作为中介变量,构建中介效应模型并结合逐步回归法、二步法与Bootstrap法验证其中介效应;同时为精准施策,将产权性质作为调节变量,构建调节效应模型检验产权性质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与企业绩效影响关系中的调节效应;最后,探究并分析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的时间差异性与区域异质性。 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促进了重污染企业绩效的提高,且该促进作用在政策实施当年并未显现,其实施效果总体上呈现先增强后减弱的波动性特征;(2)绿色技术创新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与企业绩效的促进关系中存在中介作用;(3)产权性质存在调节作用,国有重污染企业受到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对企业绩效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4)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效果具有明显的区域异质性,东部地区的重污染企业受到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对企业绩效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而中西部地区的重污染企业则较弱或不显著。以上结论能够启发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重污染企业通过加强绿色技术创新,以实现制度遵循与企业绩效提升的“双赢”,并为监管部门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重污染企业/环境规制压力/绿色技术创新/经营绩效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会计学

导师

吴梦云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江苏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F2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