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想要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就需要正确理解其最核心的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深入司法实践中发现,实务中对该要件的解读不够深刻,导致在区分此罪与彼罪时界限模糊,罪名被不当使用,这既是对犯罪人权利的侵害,也丧失了司法公信力。当前理论界对于该要件的解读主要有:主管、管理、经手说,实际职权说,工作便利说以及职责便利说,还存在控制支配说和业务便利说等新近观点。但这些学说都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全面指导,因此有必要对该要件的真实内涵以及界定标准进行研究,以期推进法治进步。 为了正确界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核心构成要件,探索出其实质内涵,需要通过以下路径完成。第一,准确解释“职务”的实际内涵,确定“职务”涵盖的具体范围,不管是管理性的事务还是持续性的业务,都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形式化解读。第二,正确解释“利用职务便利”的实际含义。该要件中的“便利”是指由于行为人承担了单位交予其的任务而产生了对单位财产支配、控制的地位,然后具有主体资格的行为人将其利用实施犯罪。第三,实践中最具争议的便是“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其他便利”的区分,只有厘清“职务便利”与其他便利条件的异同,才能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在“利用工作便利”中行为人的工作内容对于单位财物并不具有控制、支配地位,无法根本决定所犯罪行的性质,仅能使犯罪的实施更加容易;在“利用劳务便利”中,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与支配并不具备排他性且随时可替代,也并未侵犯职务廉洁性;在“利用熟悉环境便利”中,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仅仅是行为人获得了使犯罪更容易实施的条件或有利因素,其并不属于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要素。最后,将抽象的学术理论具象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的界定方法,让理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