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专家陪审员制度是指,为了保障环境案件的正确、高效的审理,选择具有生态环境领域专门知识的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制度。长期以来,为了克服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性强、审理困难的问题,我国部分地区法院在引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做法。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标志着环境专家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然而,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设计环境专家陪审员制度时太过于原则化,该制度在立法层面仍不够健全。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环境专家陪审员制度的现有规定和司法实务,在对《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条文进行深入理解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环境专家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结合域外相关制度的经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除引言部分外,本论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环境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其中包括环境案件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内涵,与专家辅助人、鉴定人等制度的辨析及其功能定位。 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环境专家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问题。首先对我国环境案件专家陪审员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然后对我国部分地区的先行实践状况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环境案件专家陪审员制度存在介入程序不完善、审判中的规则不具体、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第三部分:考察域外环境司法案件中的专家陪审制度。主要内容是考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相关制度,介绍域外国家环境专家陪审制度的内容和特点。然后指出域外国家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环境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启示。 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建议。针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环境专家陪审员介入案件的程序、庭审阶段的规则设计、权利保障制度、风险规避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等五个角度,提出对该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