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梳理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判例不难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主要涉及信息获取手段、信息类型、信息用途、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司法认定的基本现状是: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上,含有具体内容的认定较少;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同时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在不同的案件中司法机关采用了不同的认定标准。由此彰显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不当、“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和范围认定不清、“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单一等问题。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不当、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深入探讨了立法的初衷和对其理解的深化,通过明确其具体内涵和适用范围,得出“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含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部门规章。同时,提出了规范援引的思路,以确保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处理中能够充分体现合法性和公正性。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范围认定模糊不清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其内涵与外延的必要性。通过全面剖析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核心要素及其他相关要素,提出了基于危害属性和内容属性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分级分类规则的建议,以便更好地在案件审理中明确信息的敏感程度和潜在风险,并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当前未明确的敏感信息要注意总结,灵活判断和应用。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单一、缺乏多维度考量的问题,通过探讨“信息数量和类型”、“违法所得”、“信息用途”、“特殊身份”、“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等关键要素的具体内容、适用条件及其存在的争议,提出应对不合理要素进行剥离后,按照四步法进行认定,要多角度多维度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