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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宋子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宋子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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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江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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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设立以来就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大众的关注焦点。尤其是在公民个人信息泄漏及不法分子不当利用个人信息事件频发的大环境下,公民对于个人信息安全十分担忧。因此,亟需理论联系实际全面解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找准新时代本罪名的立法定位,明晰本罪名在当下司法适用的具体规则,从而使本罪名更加精准地适应当下司法实践需要。 本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研究对象,首先,对我国关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历程进行全面把握,介绍了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历经起步、发展、完善三阶段,本罪名是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现象频发所设立的,是风险社会视阈下的必然要求。通过详细梳理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罪名变化,得出当下加强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从而明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定位。进而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分析,避免司法适用中错误定罪量刑。再者,结合裁判文书网及其他渠道获取的关于本罪适用的数据进行分析,以及刑法学界近年来关于本罪立法层面的争议探析,了解近些年我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总结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所面临的问题,并以法学的角度对此展开细致严谨的分析。最后,基于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今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优化路径,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 文章强调,在今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当统一个人信息类型认定标准、特殊保护新兴个人信息形式、调整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方式、完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厘定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体而言,面对刑法条文与前置法中对个人信息类型认定标准不同的问题,应当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三分法”适时调整刑法个人信息类型区分标准。对于出现的新兴个人信息形式予以适当的特殊保护的同时,也要结合当下多发的“合法获取非法使用”行为难以规制的问题,将非法使用行为纳入本罪名打击范畴。另外,对于本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要摒弃机械化地从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作为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的“行为”上进行整体性考量。最后,我国刑法在通过设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罪名严厉打击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的同时,也要把握好《刑法》与《民法典》、《行政法》之间的适用边界,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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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李贤春/肖建国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江西理工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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