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当前就业市场中,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因素对劳动者不公平对待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就业是民生之本,职场上的性别歧视,会进一步导致劳动者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面临更多的不利因素,不仅影响劳动者个体的职业发展和正常生活,更不利于社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因而,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反就业性别歧视仍是当前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美国在反就业性别歧视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内容全面,救济机制畅通,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具有可借鉴之处。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现行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进行梳理,从立法制度和救济制度两个层面展开了具体的比较分析。从立法制度来看,美国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到立法进程之中,立法理念先进。美国多层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保障了立法内容集中与充分性,为规制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提供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在救济制度层面,美国以制定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类别、认定标准,救济途径多样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具体,法律责任体系全面,为劳动者维护权益提供了充分详尽的法律保障。我国目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制还存在诸多不足,具体体现为:我国分散式立法模式效力有限,立法内容笼统,可操作性差。现行法律中部分特殊性保护规定不合理,滋生隐形歧视空间。专门性立法的缺位,还进一步导致了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概念不明、歧视行为认定标准缺乏、举证责任配置不合理以及救济方式、法律责任形式单一的问题。本文在比较分析两国制度优势与不足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经验,立足我国国情,从转变立法理念、制定专门立法、增强立法内容的可操作性和完善救济制度四个方面,对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提出了较为具体可行的调整建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反就业性别歧视旨在保护全性别的平等就业权利,但是考虑到现实社会中歧视行为主要是针对女性劳动者群体,所以本文在分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主要讨论到了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