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规则随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变迁日臻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但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同案不同判、债务认定标准混乱的现象,暴露出对于非明示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不明,对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界定不清以及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的理解存在分歧等问题。造成上述司法乱象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仍较为宏观,理论基础与裁判价值取向不统一以及受夫妻债务自身的特殊性制约,而解决这些问题则需要明确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即以法律行为理论为基础,在裁判价值取向上坚持平衡家庭内外部财产关系。具体到司法适用中,要严格认定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结合目的与手段限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而对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应坚持“合意参与”的判断标准,同时要进一步细化债权人的举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