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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

商一宁

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

商一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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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河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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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新增了第524条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弥补了立法空白,回应了现实需求,对于确保交易环节有序运转,促进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第524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但是由于规则内容的笼统性以及个别概念的抽象性,导致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适用争议。 本文检索到《民法典》生效以来适用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1086件案例,通过对其适用条件和裁判情况的梳理,发现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适用中主要存在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认定模糊、合法利益第三人界定不清、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深入分析此类问题的成因,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认定模糊的原因在于法院忽略了对第三人主观意思的考察,导致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性质认定错误,未充分考量该行为与其他类似法律行为之间的区别特征,从而致使其与职务行为、债务转移以及经由第三人实际履行债务等情形相互混淆;合法利益第三人界定不清源于合法利益过于抽象,各地法院对于何谓“合法利益”的评判基准并不统一,且针对其具体涵盖范围存在诸多分歧与讨论;债权债务双方权益保障力度不够的原因在于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未能依据具体案情对原合同当事人意思进行考察,未能统一第三人取得债权的判定标准而导致债权移转的认定过于笼统以及未能妥善处理第三人部分代为履行的追偿权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在综合考察国内外立法经验和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本文就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适用争议作出路径回应:第一,明确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的法律行为性质,注重对第三人主观意图的考量,防止非债清偿以及与相似规则的混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与职务行为、债务移转和由第三人履行。第二,从宽认定合法利益,包含财产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公共利益,还包含朋友关系、亲邻关系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完善现已类型化的合法利益第三人法律适用,增加第三人为建设工程施工方或者总承包单位以及中间人的典型类型,排除连带债务人和债务加入人,以公序良俗和交易惯例弥补类型化的僵化。第三,注重对原合同当事人意思考量,尤其是无合法利益第三人不能当然适用《民法典》第524条,明确债权人明示接受的标准以及通知规则的适用,以受偿顺位劣后限制部分履行第三人的权利行使,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注重三方利益平衡。

关键词

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司法实践/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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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陈佳/赵岚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河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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