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遗忘权作为一个在许多国家被确立不久的新兴权利,顺应了互联网时代公众对其权利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的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体现。被遗忘权相关精神在我国现有立法中的体现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由于该条与域外法中规定被遗忘权存在差异,有许多学者依据其对信息的处理方式将其称呼为删除权而非直接与被遗忘权进行简单的等同。随着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交互更加深层次的发展,虚拟世界产生的数据更加永久的留存和易失控对现实世界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影响,对数据的永久留存进行限制,对个人信息的失控进行管制,在虚拟世界被遗忘的需求成为不能忽视的问题,因此对被遗忘权的理论研究和讨论也日益激烈。 通过几个方面对被遗忘权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二章是对被遗忘权的概述,从被遗忘权的权利概念进行分析,表明被遗忘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再论述被遗忘权在域外的发展和立法上的确立以及在我国立法上产生的争议。第三章论述了被遗忘权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必要性分为司法和立法两部分。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入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引出实践需求。包括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件即任甲玉诉百度案和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案。这两个案件虽没有明确的使用被遗忘权的规定进行判决,但在审判过程中也体现了被遗忘权的精神,并且表明了我国在已经确定删除权后仍需要被遗忘权的原因。其次从立法需求论述了被遗忘权在我国的设立能够对我国既有立法体系中的删除权和隐私权这两大权利在对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和补足。 第四章紧接着第二三章,在对被遗忘权的概述和必要性进行详细的阐释之后,就展开被遗忘权设立的重点部分,也就是权利内容的讨论,包括一些尚没有明确定论的特殊情况。对内容的分析通常是从权利的性质、主体、客体和三个角度进行的。先从权利性质也就是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进行分析,这也是学界争论较多的点。然后从主体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方面划分讨论,权利主体从一般主体自然人到罪犯、公众人物、未成年人等特殊的主体,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对被遗忘权在一般情形下的适用内容进行拓展,对其内容进行丰富,使该权利内容能够更好的适应我国国情。第五章是被遗忘权的设立会产生的与其他公共权利的协调问题以及协调的方式。首先,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被遗忘权也不例外。被遗忘权的设立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但也不可避免的会和公众的言论自由、知情权、新闻自由等权利产生矛盾,这种单方面就能够行使的权利很容易在使用的过程中越界,并且由于涉及个人信息的主体通常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被畸变为一种用来谋取利益的特权,因此就需要规制其使用,在该权利中引入比例原则、确定利益冲突的衡量标准、实现个案中的平衡,通过多种手段在协调平衡不同利益,使被遗忘权能够被有效的设立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