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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模式下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

王馨梓

平台经济模式下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

王馨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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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深圳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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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群体数量不断增加。这类劳动者普遍意义上是指那些通过平台公司(如滴滴、美团等)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从事工作的人员。他们大多是以自由职业者、兼职者或短期雇佣者的身份参与其中,其主要从事餐饮外卖配送、打车、家政服务、软件开发、娱乐演出等行业,有些人会同时在不同的平台上进行多种工作。 本文介绍了平台经济模式下网络主播的工作特点和劳动关系认定的现状。在这种模式下,网络主播往往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明确,难以被归入传统的雇佣关系或自由职业者范畴。虽然经纪公司提供了宣传和推广的机会,但网络主播通常具有较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此外,网络主播常常面临着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等方面的管理限制,进一步增加了劳动关系认定的难度。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八部委颁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但是其中对于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缺乏实际操作指导。 本文总结了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首先,应该强化立法和司法的引导作用,明确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为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平台方应该加强对于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合理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而产生纠纷和风险。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于网络主播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就业能力,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保障提供更加有效的手段和方式。

关键词

劳动法/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平台经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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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翟玉娟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深圳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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